稿源:光明網-《光明日報》 編輯:張春宣 2025-12-04 11:12
【光明論壇】
作者:吳劍鋒(福建師范大學黨委副書記、副研究員)
綠色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鮮明底色。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“加快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”并作出系列部署。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是推動綠色發展的關鍵舉措。加快建立健全資源產權制度,優化資源環境要素運行機制,穩步構建統一開放、競爭有序、制度完備的資源環境要素市場體系,是推進全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的關鍵著力點。此前印發的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的意見》對建立健全資源環境要素配額分配、市場交易、監督管理等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,未來還需持續發力,推動資源環境要素暢通流動、高效配置,充分釋放市場潛力,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。
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,需明確生態價值的產權歸屬,并將其納入市場核算體系,進而激發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綠色交易,推動資源環境的價值發現與高效流通。自“十四五”以來,已有5個國家公園和1096個重點區域完成了確權登記,不過,登記規范化水平還需不斷提升,進而推動構建一個涵蓋資源環境的權益屬性、資產屬性、流通屬性的登記體系,更準確掌握存量資源環境資產底數。與此同時,打造資源環境產權的價值實現機制。堅持市場化原則,探索資源環境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相分離的模式,健全覆蓋各類資源環境資產的有償使用和收益管理制度,構建一個能夠反映稀缺程度和生產要素真實成本的相對價格體系。當前,多部門聯合印發的《綠色金融支持項目目錄(2025年版)》已將資源環境權益交易納入其中,有助于更好運用綠色信貸、綠色債券等金融工具推動各類資源環境權益市場化交易。
構建多方協同的資源環境產權治理體系也至關重要。生態環境部已相繼建成全國水生態環境綜合管理平臺、碳市場管理平臺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,梳理形成環境質量、污染源、自然生態等19類數據資產,可持續推進數字化轉型,建立統一的數字資源環境產權生態體系。
促進資源環境要素自主有序流動,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、激發市場內生動力的核心環節。建設全國統一的要素資源市場,將助力推動資源環境要素向先進生產力集聚,在符合國家戰略與生態安全前提下實現資源環境要素的有序流動。
對此,首先應進一步強化頂層設計,探索建立中央層面統籌規劃、區域間協同聯動的制度供給機制。以碳排放權交易為例,自《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》明確配額分配、交易、清繳等環節后,交易量和交易額持續增長,至2025年7月,配額累計成交量已達6.8億噸,成交額突破467億元。未來,需著力破除機制障礙,科學界定不同區域、行業以及各類環境資源要素的產權屬性、使用邊界和管制要求,完善全流程的法規標準與技術規范,著力構建制度執行的激勵獎勵政策和考核評價機制。其次,打造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一流營商環境。加強產業政策、環境政策、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之間的統籌銜接,形成推動綠色轉型的“組合拳”。強化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政策穩定性與靈活性的動態平衡,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政策效應評估系統,持續推動市場化政策迭代更新。比如,浙江建立全省統一排污權交易“一網通辦”數字化平臺,實現了全業務全流程網上辦理,有效提升了排污權二級市場流動性,排污權二級市場累計交易額已達19億元。再次,建立靈活高效的要素儲備與調節機制。借鑒國際碳市場成功經驗,逐步充實資源環境要素的國家儲備庫,完善調控運作機制,持續推進儲備動用和補庫條件的標準與制度,增強風險防范與應急反應能力,實現配額供需的雙向自動調節。
創新和完善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監管,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客觀需要。應嚴厲打擊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行為,全面提高監管效能。
為此,需強化資源環境要素全鏈條市場監管,推行區域協同市場監管一體化,依托現代信息技術,構建覆蓋要素流動全過程的監測預警系統。完善要素價格監測與信息公開發布制度,推行標準制定、實施、評估、修訂的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,編制實施環境資源要素市場監管部門權責清單,探索建立環境資源要素侵權快速處理機制。強化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公平競爭審查,推動要素資源向真正的綠色化、低碳化的產業、技術、項目集聚。全面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類規定與行為,探索構建公平競爭審查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數據庫,完善公平競爭審查抽查、考核、公示和第三方評估制度。比如,湖南省已通過修訂《湘西州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制度(試行)》,持續優化簡化公共資源交易流程。2025年1—11月,累計服務各類社會類項目120個,同比增長36.36%,就是不錯的嘗試。此外,應進一步放寬資源環境領域市場準入。明確綠色市場準入管理措施,提升綠色市場準入管理水平,鼓勵外資參與中國綠色產業升級和高質量發展。同樣重要的是,創新豐富資源環境要素市場監管工具。推行分級分類的階梯式監管機制,根據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。加快建設互聯互通的資源環境要素市場信用體系,依法推動信用信息跨地區、跨部門、跨層級共享。健全信用約束與激勵機制,強化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。